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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质量管理细则
中文名技术质量管理细则图书性质企业内部标准施行日期2011年7月 编制单位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目录
1图书信息2前言3目录4强制性条文5目 录6各强制性条文内容
技术质量管理细则图书信息
书名:技术质量管理细则
图书性质:企业内部标准
技术质量管理细则
编制单位: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一公司技术质量处
落实核查: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一公司技术质量处
编写依据:《工程技术质量管理标准》(Q/ZXJZ GJ01-2005)
编写人员:李作军 、赵欢、尤昌懋、师拓、王璐、于五星、刘殿胜
常燕、于江飞
适用人员: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
技术质量管理细则前言
为全面提高公司各项目部的技术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施工技术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进企业而技术进步,强化公司技术质量管理在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成本、节约工其中发挥更为积极有效的作用,以适应公司全面质量管理的需要,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本细则是在总公司《工程技术质量管理标准》(Q/ZXJZ GJ01-2005)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的管理规定,是公司在施工技术质量管理的依据。
工程施工技术质量管理,除应遵守本规定以外,还应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文件,希望各项目部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守和执行,公司将按此规定落实检查。
京外工程本细则参照执行。
一公司技术质量处
技术质量管理细则目录
一、施组、方案及技术交底管理
1、施组、重大方案研讨(论证)
2、设计交底(图纸会审)
3、施组(方案)、技术交底
二、工程质量管理
1、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2、验收管理
3、施工试验管理
4、施工测量、计量管理
三、工程创优管理
1、申报管理
2、验收管理
3、施工试验管理
4、施工测量、计量管理
四、施工资料管理
五、OA信息化管理
六、科技创优管理
1、QC吓阻活动
2、科技攻关项目立项
3、科技(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
4、工法及科技论文管理
七、技术培训(会议)管理
附:强制性条文
技术质量管理细则强制性条文
以下为常用强制性条文。
技术质量管理细则目 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2011版)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 50496-200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2003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2006
《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2010)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20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技术质量管理细则各强制性条文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3.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0.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0.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以上工程,每100m应至少有1点,3000m以上工程,每300m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处。有单柱强度检验要求时,数量为总数的0.5%~1%,但不应少于3根。
5.1.3 打(压)入桩(预制混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3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 表5.1.3
项 |
项 目 |
允许偏差 |
1 |
盖有基础梁的桩: (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
100+0.01H 150+0.01H |
2 |
桩数为1~3根桩基中的桩 |
100 |
3 |
桩数为4~16根桩基中的桩 |
1/2桩径或边长 |
4 |
桩数大于16根桩基中的桩: (1)最外边的桩 (2)中间桩 |
1/3桩径或边长 1/2桩径或边长 |
注: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桩底清孔质量按不同的成桩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应按本章的各节要求执行。每浇注50m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表5.1.4
序号 |
成孔方法 |
桩径允许偏差 (mm) |
垂直度允许偏差(mm) |
桩位允许偏差(mm) |
||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
|||||
1 |
泥浆护壁钻孔桩 |
D≤1000mm |
±50 |
<1 |
D/6,且不大于100 |
D/4,且不大于150 |
D>1000mm |
±50 |
100+0.01H |
150+0.01H |
|||
2 |
套管成孔灌注桩 |
D≤500mm |
-20 |
<1 |
70 |
150 |
D>500mm |
100 |
150 |
||||
3 |
千成孔灌注桩 |
-20 |
<1 |
70 |
150 |
|
4 |
人工挖孔桩 |
混凝土护壁 |
+50 |
<0.5 |
50 |
150 |
钢套管护壁 |
+50 |
<1 |
100 |
200 |
注: 1 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
2 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
3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验。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荷试验的方法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应不少于2根。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表7.1.7
基坑类别 |
维护结构墙顶位移 |
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 |
地面最大沉降 |
监控值 |
监控值 |
监控值 |
|
一级基坑 |
3 |
5 |
3 |
二级基坑 |
6 |
8 |
6 |
三级基坑 |
8 |
10 |
10 |
注: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2011年版)
模板工程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钢筋工程
5.1.1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作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建(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5.5.1 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品种、级别、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预应力工程
6.2.1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等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检验,其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6.3.1 预应力筋安装时,其品种、级别、规格、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6.4.4 张拉过程中应避免预应力筋断裂或滑脱;当发生断裂或滑脱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后张法预应力结构构件,断裂或滑脱的数量严禁超过同一截面预应力筋总根数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超过一根;对多跨双向连续板,其同一截面应按每跨计算;
2 对先张法预应力构件,在浇筑混凝土前发生断裂或滑脱的预应力筋必须予以更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张拉记录。
混凝土工程
7.2.1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l75等的规定。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检查数量: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联系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2.2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当使用含氯化物的外加剂时,混凝土中氯化物的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法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7.4.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件强度报告。
8.2.1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8.3.1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9.1.1 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4.2.1 钢材、钢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
4.3.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4.1 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型和化学试剂型)、地脚锚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5.2.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ll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T、K、Y形节点相关线焊缝,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表5.2.4
焊缝质量等级 |
一级 |
二级 |
|
内部缺陷 超声波探伤 |
评定等级 |
Ⅱ |
Ⅲ |
检验等级 |
B级 |
B级 |
|
探伤比例 |
100% |
20% |
|
内部缺陷 射线探伤 |
评定等级 |
Ⅱ |
Ⅲ |
检验等级 |
AB级 |
AB级 |
|
探伤比例 |
100% |
20% |
注: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6.3.1 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8.3.1 吊车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10.3.4 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表10.3.4
项目 |
允许偏差 |
图例 |
主体结构的 整体垂直度 |
H/1000, 且不应大于25.0 |
|
主体结构的整 体平面弯曲 |
L/1500, 且不应大于25.0 |
11.3.5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5的规定。
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mm) 表11.3.5
项目 |
允许偏差 |
图例 |
主体结构的 整体垂直度 |
H/2500+10.0, 且不应大于50.0 |
|
主体结构的整 体平面弯曲 |
L/1500,且不 应大于25.0 |
12.3.4 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及屋面工程完成后应分别测量其挠度值,且所测的挠度值不应超过相应设计值的1.15倍。
14.2.2 涂料、涂装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应为150μm,室内应为125μm,其允许偏差-μ25 m。每遍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
层干漆膜厚度的平均值。
14,3.3 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2002
3.0.1 建筑钢结构用钢材及焊接填充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图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当采用其他钢材和焊接材料替代设计选用的材料时,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4.4.2 严禁在调质钢上采用塞焊和槽焊焊缝。
5.1.1 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钢材(包括钢材牌号与标准相符但微合金强化元素的类别不同和供货状态不同,或国外钢号国内生产);
2 国内首次应用于钢结构工程的焊接材料;
3 设计规定的钢材类别、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施工单位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参数、预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为施工企业首次采用。
7.1.5 抽样检查的焊缝数如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为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如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应定为不合格。当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当检查出一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如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检查出其他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应定为合格,当检查出多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7.3.3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焊缝,其内部缺陷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焊缝应进行100%的检验,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11345B级检验的Ⅱ级或Ⅱ级以上;
2 二级焊缝应进行抽检,抽检比例应不小于20%,其合格等级应为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GB11345B级检验的Ⅲ级或Ⅲ级以上。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3.0.6 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4.1.8 屋面(含天沟、檐沟)找平层的排水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2.9 保温层的含水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3.16 卷材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5.3.10 涂膜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1.8 细石混凝土防水层不得有渗漏或积水现象。
6.2.7 密封材料嵌填必须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无气泡、开裂、脱落等缺陷。
7.1.5 平瓦必须铺置牢固。地震设防地区或坡度大于50%的屋面,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
7.3.6 金属板材的连接和密封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渗漏现象。
8.1.4 架空隔热制品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有断裂和露筋等缺陷。
9.0.11 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
5.2.3 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5.3.4 曹永搀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其抗压强度、抗渗性能和限制膨胀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7.2.12 隧道、坑道排水系统必须通畅。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3.0.5 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
3.0.18 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4.9.3 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10.11 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必须设置防水隔离层。楼层结构必须采用现浇混凝土或整块预制混凝土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房间的楼板四周除门洞外应做混凝土翻边,高度不应小于200mm,款铜墙厚,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施工时结构层标高和预留孔洞位置应准确,严禁乱凿洞。
4.10.13 防水隔离层严禁渗漏,排水的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
5.7.4 不发火(防爆)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应为0.15 mm~5 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置。配置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3.1.1 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9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3.5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4.1.12 外墙和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5.1.11 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6.1.12 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8.2.4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8.3.4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9.1.8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粘结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9.1.13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预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1.14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12.5.6 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
6.1.2 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和浇注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
水泥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全性能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的有关规定。
2.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5.2.3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严禁无可靠措施的内外墙分砌施工。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普通砖砌体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的2/3,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6.1.8 承重墙体使用的小砌块应完整、无破损、无裂缝。
6.1.10 小砌块应将生产时的底面朝上反砌于墙上。
6.2.1 小砌块和芯柱混凝土、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6.2.3 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应同时砌筑。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斜槎高度。施工洞口可预留直槎,但在洞口砌筑和补砌时,应在直槎上下搭砌的小砌块孔洞内用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或Cb20)的混凝土罐实。
7.1.10 挡土墙的泄水孔当设计无规定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泄水孔应均匀设置,在每米高度上间隔2m左右设置一个泄水孔;2.泄水孔与土体间铺设长宽各为300mm、厚200mm的卵石或碎石作疏水层。
7.2.1 石材及砂浆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2.1 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构造柱、芯柱、组合砌体构件、配筋砌体剪力墙构件的混凝土及砂浆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10.0.4 冬期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石灰膏、电石膏等应防止受冻,如遭冻结,应经融化后使用;2.拌制砂浆用砂,不得含有冰块和大于10mm的冻结块;3.砌体用块体不得遭水浸冻。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4.2.1 以一幢房屋为一批随机抽取1榀木屋架进行载荷试验,总荷载应达到2.5倍设计荷载。
5.2.2 胶缝应检验完整性,并应按照表5.2.2-1规定胶缝脱胶试验方法进行,结构胶的类型与使用条件应满足表5.2.2-2的要求。对于每个树种、胶种、工艺过程至少应检验5个全截面试件。脱胶面积与试验方法及循环次数有关,每个试件的脱胶面积所占的百分率应小于表5.2.2-3所列限值。
胶缝脱胶试验方法 表5.2.2-1
使用条件类别 |
1 |
2 |
3 |
||
胶的类型 |
Ⅰ |
Ⅱ |
Ⅰ |
Ⅱ |
Ⅰ |
试验方法 |
A |
C |
A |
C |
A |
注:层板胶合木的使用条件根据气候环境分为3类:
1类一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12%;
2类一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3周超过8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20%;
3类一导致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
结构胶类型与使用条件 表5.2.2-2
使用条件类别 |
环境 |
木材含水率 |
温度 |
胶种 |
|
类型 |
举例 |
||||
1 |
室内 |
≤12% |
≤50℃ |
Ⅱ |
三聚氰胺 脲醛树脂胶 |
2 |
室外但 有遮盖 |
≤18%未经化学药剂处理 |
|||
≤20%化学药剂处理的软木 |
≤50℃ |
Ⅰ |
间苯二酚树脂胶,酚醛间苯二酚树脂胶 |
||
3 |
露天 |
不限 |
胶缝脱胶率(%) 表5.2.2-3
试验方法 |
胶的类型 |
循环次数 |
||
1 |
2 |
3 |
||
A |
1 |
5 |
10 |
|
C |
Ⅱ |
10 |
6.2.1 规格材的应力等级检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于每个树种、应力等级、规格尺寸至少应随机抽取15个足尺试件进行侧立受弯试验,测定抗弯强度。
2 根据全部试验数据统计分析后求得的抗弯强度设计值应符合规定。
7.2.1 木结构防腐(含防虫)的构造措施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检验。
7.2.2 下列需要进行防腐剂加压处理的木结构应检测防腐剂的保持量和透入度:
1 锯材、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及结构胶板等制作的木构件。
2 木麻黄、马尾松、桦木、湿地松、辐射松、杨木等易腐或易虫蛀木材制作的构件。
3 在设计文件中规定与地面接触或埋人混凝土、砌体中及处于通风不良而经常潮湿的木构件。
7.2.3 木结构防火的构造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1.0.5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表3.1.1
测定项目 |
限量 |
内照射指数(IRa) |
≤1.0 |
外照射指数(Iγ) |
≤1.0 |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表3.1.2
测定项目 |
限量 |
|
A |
B |
|
内照射指数(IRa) |
≤1.0 |
≤1.3 |
外照射指数(Iγ) |
≤1.3 |
≤1.9 |
3.2.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6.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的有关规定。
4.1.1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2.4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且小于30 000 Bq/ m,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m2·s)且小于0.1 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 0 0 0 0 Bq/m,且小于5 0 0 0 0 Bq/m,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m2·s)且小于0.3 Bq/( m2·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 0 0 0 0 Bq/m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 Bq/(m2·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4.3.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
4.3.2 I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
4.3.4 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1级要求。
4.3.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5.1.2 当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时,严禁使用。
5.2.1 民用建筑工程中所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5.2.6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时,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质苯及混苯作为稀释剂和溶剂。
5.3.6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6.0.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0.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表6.0.4的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 表6.0.4
污 染 物 |
工类民用建筑工程 |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
氡(Bq/m) |
≤200 |
≤400 |
游离甲醛(mg/m) |
≤0.08 |
≤0.12 |
苯(mg/m) |
≤0.09 |
≤0.09 |
氨(mg/m) |
≤0.2 |
≤0.5 |
TVOC(mg/m) |
≤0.5 |
≤0.6 |
注:表中污染物浓度限量,除氡外均应以同步测定的室外空气相应值为空白值。
6.0.19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表6.0.4的规定时,应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6.0.21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15.1.2 对土石方开挖后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应根据边坡的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等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段跳槽、及时支护的逆作法或部分逆作法施工。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15.1.6 一级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
15.4.1 岩石边坡开挖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爆破对边坡和坡顶建(构)筑物的震害。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
1.0.5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3.1.2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3.3.1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2.7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强度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4.2.15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隔断热桥措施。
5.2.2 幕墙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6.2.2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7.2.2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8.2.2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9.2.3 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9.2.10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调试借过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温度不得低于2度,且不高于1度。
10.2.3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中的送、排风系统及空调风系统、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空调系统应能实现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10.2.14 通风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11.2.3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和辅助设备及其管网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于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空调冷(热)水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变流量或定流量运行;
4 供热系统应能根据热负荷及室外温度变化实现设计要求的几种质调节、量调节或质-量调节向结合的运行。
11.2.5 冷热源侧的电动两通调节阀、水力平衡阀及冷(热)量计量装置等自控阀门呢与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方向应正确,位置应便于操作和观察。
11.2.11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安装完毕后,系统试运转及调试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进行单机试运转及调试;
2 冷热源和辅助设备必须同建筑物室内空调或采暖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
3 联合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允许偏差或规定值应符合表11.2.11的有关规定。当联合试运转和调试不再制冷期或采暖期时,应先对表11.2.11中的序号2、3、5、6四个项目进行检测,并在第一个制冷期或采暖期内,带冷(热)源补做序号1、4两个项目的检测。
表11.2.11 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检测项目与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序号 |
检测项目 |
允许偏差或规定值 |
1 |
室内温度 |
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度,且不应高于1度。 夏季不得高于设计计算温度2度,且不应低于1度。 |
2 |
供热系统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度 |
0.9-1.2 |
3 |
供热系统的补水率 |
≤0.5% |
4 |
室外管网的热输送效率 |
≥0.92% |
5 |
空调机组的水流量 |
≤20% |
6 |
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总流量 |
≤10% |
12.2.2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见规范第45页)12.2.2的规定。
13.2.5 通风与空调检测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15.0.5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4 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应合格;
5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 50496-2009)
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全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J119—2003
2.1.1 严禁使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外加剂。
6.2.3 下列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氯盐配置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2 相对湿度大于80%环境中使用的结构、处于水位变化部位的结构、露天结构及经常受水淋、受水流冲刷的结构;
3 大体积混凝土;
直接接触酸、碱或其他侵蚀性介质的结构;经常处于温度为60度以上的结构,需经蒸养的钢筋混凝土构件;有装饰要求的混凝土,特别是要求色彩一致的或是表面有金属装饰的混凝土;薄壁混凝土结构,中级和重级工作制吊车的梁、屋架、落锤及锻锤混凝土基础等结构;使用冷拉钢筋或冷拔低碳钢丝的结构;骨料具有碱活性的混凝土结构。
6.2.4 在下列混凝土结构中严禁采用含有强电解质无机盐类的早强剂及早强减水剂;
1 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的结构,以及有外漏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的结构;
2 使用直流电源的结构以及距高压直流电源100m以内的结构。
7.2.2 含亚硫酸盐、碳酸盐的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结构。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11)
3.0.9 施工企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设施和材料。
5.0.3 施工企业应建立和健全与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相对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应明确各管理层、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0.0.6 施工企业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措施)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设置,分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编制人员应参与安全技术交底、验收和检查。
12.0.3
6.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2006
4.2.9 金属电缆支架全长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5.2.6 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100m处、电缆接头处、转弯处、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7.0.1 对易受外部影响着火的电缆密集场所或可能着火蔓延而酿成严重事故的电缆线路,必须按设计要求的防火阻燃措施施工。
《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2010)
3.1.4 墙体不应采用非蒸压硅酸盐砖(砌砖)及非蒸压气混凝土制品。
3.1.5 应用氯氧镁墙材制品时应进行吸潮返卤、翘曲变形及耐水性试验,并应在其试验指标满足使用要求后用于工程。
3.2.1
1. 非烧结含孔块材的孔洞率、壁及筑厚度等应符合表
6.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不应有未切割面,其切割面不应有切割附着屑;
3.2.2块体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产品标准除应给出抗压强度等级外,尚应给出其变异系数的限值;
2. 承重砖的折压比不应小于表3.2.2-1的要求;
表3.2.2-1 承重砖的折压比(见第五页)
3.4.1 设计有抗冻性要求的墙体时,砂浆应进行冻融试验,其抗冻性能应与墙体块材相同。
4.1.8 建筑设计不得采用含有石棉纤维、未经防腐和防虫蛀处理的植物纤维墙体材料。
5.4.2 夹心保温复合墙应进行抗风设计。
5.4.3 外墙板应进行抗风及连接设计,板材与主体结构应柔性连接。
5.5.2 外墙板与主体结构连接件承载力设计的安全等级应提高一级。
6.1.9 外保温复合墙的饰面层选用非薄抹灰时,应对由饰面层自重累积作用所产生的变形影响采取构造措施。
6.1.10 内保温复合墙与梁、柱相接处部位,应采取防裂措施。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2010)
3.0.6 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安装固定电气照明装置。
4.1.12 Ⅰ类灯具的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接地线(PE)可靠连接,且应有标识。
4.1.15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其固定装置应按5倍灯具重量的恒定均布载荷全数作强度试验,历时15min,固定装置的部件应无明显变形。
4.3.3 建筑物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灯具,无围栏防护时灯具底部距地面高度应在2.5m以上;2.灯具及其金属构架和金属保护管与保护接地线(PE)应连接可靠,且有标识;3.灯具的节能分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5.1.2
1.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线连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右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应与中性线连接;
2.、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线(PE)必须接在上孔。插座的保护接地端子不应与中性线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3.保护接地线(PE)在插座间不得串联连接。
7.2.1 当有照度和功率密度测试要求时,应在无外界光源的情况下,测量并记录被检测区域内的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每种功能区域检测不少于2处。1.照度值不得小于设计值;2.功率密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或设计要求。
《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
4.0.1 钢结构焊接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具有钢厂和焊接材料厂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其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其他质量要求应复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7.1 承受冻载需经营疲劳验算时,严禁使用塞焊、槽焊、电渣焊和气电立焊接头。
6.1.1 除符合本的规范第6.6节规定免予评定条件外,施工单位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接头形式、焊接位置、焊后热处理制度以及焊接工艺参数、预热和后热措施等各种参数的组合条件,应在钢结构构件制作及安装施工之前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8.1.8 抽样检验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结果判定:
1 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小于2%时,该批验收合格;
2 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大于5%时,该批验收合格;
3 除本条第五款情况外抽样检验的焊缝数不合格率小于2%~5%时,应加倍抽检,且必须在原不合格部位两侧的焊缝延长线各增加一处,在所有抽检焊缝中不合格率不大于3%时,该批验收合格,大于3%时,该批验收不合格;
4 批量验收不合格时,应对该批余下的全部焊缝进行检验;
5 检验发现1处裂纹缺陷时,应加倍抽查,在加倍抽检焊缝中未再检查出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合格;检验发现多于1处裂纹缺陷或加倍抽查又发现裂纹缺陷时,该批验收不合格,应对该批余下焊缝的全数进行检查。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693-2011)
3.2.10 屋面坡度大于100%以及大风和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以上的地区,应采取加强瓦材固定等防止瓦材下滑的措施。
3.2.17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坡屋面檐口部位应采取防冰雪融坠的安全措施。
3.3.12 坡屋面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屋面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或其他防止坠落的防护措施;2.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3.施工人员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和穿防滑鞋;4.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以上时不得施工;5.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并应加强火源管理。
10.2.1 单层防水卷材的厚度和搭接宽度应符合表10.2.1-1和表10.2.1-2的规定。(见P68-69)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4.2.1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2.2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
4.3.3 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
4. 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
5. 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力面周长的1/2.
5.1.4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3.5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5的规定。见P11.
5.3.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6的规定。见P11.
5.3.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3.9的规定。见P12.
6.2.1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2.3 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出静电。
6.3.1 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6.3.3 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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